個人資料保護法告知事項
富達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本公司)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稱個資法)相關規定,向您告知下列事項,請您詳閱:
壹、特定目的之利用
一、蒐集之目的:
1. 經營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及營業登記項目或章程所定之業務。
2. 依法令規定及金融監理需要、依法定義務、依契約、類似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等,所為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3. 提供您與本公司各項往來之業務、帳戶或服務(包括但不限於證券投資信託、境外基金、全權委託投資及其他相關業務);與提供本公司之產品或服務與經營業務相關之行銷行為;本公司及其所屬集團業務及營運管理需要;投資管理;客戶管理;消費者保護;財產管理;國內外交流業務;資訊與資料庫管理、資通安全與管理;行政研究;調查、統計與研究分析、產品資訊及電子商務與金融服務;風險控管、共同行銷、執行洗錢防制作業及配合全球打擊恐怖份子調查等目的;一般金融同業徵信與財務資訊之交換;其他符合中華民國主管機關頒佈「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及其他法令所允許之各項目的。
二、個人資料類別:
包括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婚姻、家庭、教育、職業、聯絡方式(包括但不限於電話及通訊地址)、帳務資料、信用資料、投資資料、財務資料及其他詳如本公司營業範圍內相關業務契約書、申請書、聲明書、通知書、同意書、授權書、確認書等文件內容;社會概況、商業活動及財務概況、行動及網路群媒體資訊;及其他合於蒐集目的所需蒐集之個人資料類別等。
三、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1. 期間:以下列較長者為準:(a) 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存續期間、(b) 依相關法令規定(例如商業會計法等)之保存期限、(c) 本公司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之保存期間、或 (d) 依個別契約就資料之保存所定之保存年限。
2. 對象:本公司及本公司之母公司、國內外關係企業、國內外往來之金融機構、受本公司委託處理事務之國內外委外機構及複委託機構(包括但不限於本公司將作業委託其處理之國內外雲端服務業者)、與本公司有簽署合作契約或本公司因業務需要而定有契約之國內外公司行號或機構、對前開公司行號或機構及本公司及所屬集團及維護資料處理設備所在地有管轄權之行政及稅捐主管機關、司法機關、依法有調查權或依法行使公權力之機關及同業公會、及其他未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限制之國際傳輸個人資料之接收者;其他本公司之交易相對人或擬與本公司進行交易之人而有蒐集、處理、利用及國際傳輸個人相關資料必要者。
3. 地區:前揭對象之國內或國外所在地。
4. 方式: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之利用方式,包括但不限於:1.書面或電子 2.國際傳輸 3.雲端服務等。
四、依據個資法第 3 條規定,您就本公司保有您之個人資料得行使下列權利:
1. 得向本公司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而本公司依法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2. 得向本公司請求補充或更正,惟依法您應為適當之釋明。
3. 得向本公司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及請求刪除,惟依法本公司因執行業務所必須者,得不依您請求為之。
若您不欲接受本公司之行銷及行銷資料,或欲行使上述權利,請撥打客服專線0800-00-9911 尋求相關協助。
五、您不提供個人資料所致權益之影響:
您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惟您若拒絕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或提供不完全時,本公司將可能無法進行必要之審核及處理作業,致前揭蒐集個人資料之目的(包括但不限於提供您與本公司各項往來之業務、帳戶或服務及推介與提供本公司之產品或服務等)可能無法達成。
貳、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1. 特定目的外之其他利用目的:將您之個人資料,基於行銷之目的,提供予本公司之母公司、國內外關係企業,國內外往來之金融機構、與本公司有簽署合作契約或本公司因業務需要而定有契約之國內外公司行號、及與本公司進行共同行銷或交互運用客戶資料之國內外公司行號,供行銷本公司業務及該等公司行號及機構之商品或服務等。
2. 個人資料利用之類別、範圍及其他事項:與上述「壹、特定目的之利用」條款之內容相同。
3. 如您拒絕提供個人資料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前開母公司、關係企業、往來之金融機構、與本公司有簽署合作契約或本公司因業務需要而定有契約之公司行號、及與本公司進行共同行銷或交互運用客戶資料之公司行號等,將不會對您提供前述行銷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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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提及之經濟走勢預測不必然代表本基金之績效,本基金投資風險請詳閱基金公開說明書。投資人申購本基金係持有基金受益憑證,而非本文提及之投資資產或標的。投資人應注意投資必有因利率及匯率變動、市場走向、經濟及政治因素而產生之投資風險。當基金投資於外幣計算之證券,以台幣為基礎之投資人便承受匯率風險。富達並不針對個人狀況提供投資建議,投資人應審慎考量本身之投資風險,自行作投資判斷,並應就投資結果自負其責。
投資新興市場可能比投資已開發國家有較大的價格波動及流動性較低的風險。投資人應選擇適合自身風險承受度之投資標的。債券價格與利率呈反向變動,當利率下跌,債券價格將上揚;而當利率上升,債券價格將會走跌。
投資人因不同時間進場,將有不同之投資績效,過去之績效亦不代表未來績效之保證。
依金管會規定,境外基金投資大陸地區之有價證券以掛牌上市有價證券及銀行間債券市場為限,且投資前述有價證券總金額不得超過該基金淨資產價值之20%,當該基金投資地區包含中國大陸及香港,基金淨值可能因為大陸地區之法令、政治或經濟環境改變而受不同程度之影響。
非投資等級債券基金適合尋求投資固定收益之潛在收益且能承受較高風險之非保守型投資人;投資人投資以非投資等級債券為訴求之基金不宜占其投資組合過高之比重,由於非投資等級債券之信用評等未達投資等級或未經信用評等,且對利率變動的敏感度甚高,非投資等級債券基金可能會因利率上升、市場流動性下降,或債券發行機構違約不支付本金、利息或破產而蒙受虧損,投資人應審慎評估。非投資等級債券基金不適合無法承擔相關風險之投資人。
投資非投資等級債券之基金得投資於美國Rule 144A 債券(境內基金投資比例最高可達基金總資產 30%)。惟該債券屬私募性質,並無向美國證管會註冊登記及資訊揭露之特別要求,同時僅有合格機構投資者可以參與該市場,交易流動性無法擴及一般投資人,較可能發生流動性不足,投資人投資前須留意相關風險。
股票入息基金投資之企業,其股利(股息)配發時間及金額視個別企業之決定(例如:該企業一年可能集中於一或兩次配發),故每月配息金額的決定主要乃是透過對投資組合企業長期股利配發記錄的追蹤作未來一年股利金額的保守預估,並考量相關稅負後,方決定每月基金每單位的配息金額。
月配息型、A/Y股穩定月配息、A/Y/B股【F1穩定月配息】、A股H月配息澳幣避險、Y股H月配息澳幣(澳幣/美元避險)及A/B股C月配息之配息可能由基金的收益或本金或收益平準金中支付。任何涉及由本金或收益平準金支出的部份,可能導致原始投資金額減損。其主旨是,只有在維持穩定配息時,基金的股息才會由本金部份支出。但請注意每股股息並非固定不變。基金配息率不代表基金報酬率,且過去配息率不代表未來配息率; 基金淨值可能因市場因素而上下波動。投資人於獲配息時,宜一併注意基金淨值之變動。月配息型、A/Y/B股【F1穩定月配息】、A股H月配息澳幣避險、Y股H月配息澳幣(澳幣/美元避險)及A/B股C月配息進行配息前未先扣除應負擔之相關費用。基金近12 個月內由本金支付配息之相關資料,請至富達投資服務網http://www.fidelity.com.tw 查詢。A股C月配息僅適合瞭解與接受以下說明的投資人:本金支付的股息代表原始投入本金的報酬或部分金額退還,或原始投資產生的任何資本利得。配息可能導致基金每股資產淨值,以及可供未來投資使用的基金本金立即減少。本金成長幅度可能縮減,高配息不代表投資人總投資的正報酬或高報酬。投資遞延手續費N類型各計價幣別受益權單位之受益人,其手續費之收取將於買回時支付,且該費用將依持有期間而有所不同,投資未達(含)1、2、3年,遞延手續費率分別為3%、2%、1%,滿3年後即零遞延手續費,其餘費用之計收與前收手續費類型完全相同,亦不加計分銷費用,請詳閱基金公開說明書。投資B相關級別基金不收申購手續費,但如提前贖回投資人須支付遞延手續費,並從贖回款項中扣除。「手續費」雖可遞延收取,惟每年仍需支付1%的分銷費,可能造成實際負擔費用增加。該手續費依原始投資成本與贖回時市價取兩者較低來計算。基金遞延手續費率:0-1年3%,1-2年2%,2-3年1%,3年以上0%。分銷費已反映於每日基金淨資產價值,以每年基金淨資產價值之1%計算。並請詳基金公開說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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